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島嶼行旅

咱們法庭見!──第四權的罪與罰

咱們法庭見!──第四權的罪與罰

文‧滕淑芬  圖‧薛繼光

1998 3月

言論自由和誹謗之間的關係界限何在?新聞工作者猶如走鋼索,需時時小心。(蔡智本繪)(薛繼光)

新聞界的誹謗官司似乎越來越多,不過媒體告媒體卻很罕見。圖為一月中天下雜誌和自由時報誹謗官司開庭辯論。最後判天下雜誌無罪。(薛繼光)

對台灣新聞界來說,去年似乎訟事不斷。幾起媒體誹謗官司把記者送上法庭,甚至被判有罪。新聞界一直以守望環境、維護人民「知」的權利為己任,在越來越開放的媒體環境中,「訴訟」會成為文字工作者新的「緊箍咒」嗎?

記者採訪較敏感的議題時,常常必須保護消息來源,一旦碰上誹謗官司,能否舉證,成了大問題。(張良綱攝)(張良綱攝)

媒體競爭下,「獨家」的要求是否也使記者傷人於無形?一波波的媒體訴訟案中,誰是加害者?誰是被害者?什麼才是公平公正的尺度?法律有答案嗎?

天下雜誌去年七月的封面專題「第一大報,金子打造?」,報導報界「傳聞」自由時報贈閱率達百分之三十,被自由時報一狀告上法庭。

今年一月二十二日地院法官梁耀鑌以天下雜誌文章主要在報導三大報的行銷策略,以及報業競爭可受公評等六項理由,判天下雜誌無罪。不過自由時報也發表聲明,表示不服,將再上訴。

高危險行業

解嚴之後,台灣的言論自由尺度放寬,但什麼是言論自由範圍之內的「言論」?什麼是不負責任的「亂寫」?各人有各人的見解,而這些不同看法,造就了有增無減的誹謗官司。

商業周刊報導交通部長蔡兆陽花費鉅額公帑裝修官舍,以及李登輝總統的女婿賴國洲在政治大學任課時經常缺課,被當事人控告觸犯誹謗罪,兩起案例法院都認定總編輯與記者無法證明所報導之事為真實,確定判處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當然,即使上了法庭,記者也不一定會輸。

去年新聞界最轟動的誹謗官司,算是亞洲週刊報導國民黨投資事業管理委員會主委劉泰英承諾捐助一千五百萬美金給美國總統柯林頓作為競選經費,劉泰英認為報導不實,提出訴訟,爾後法院判定亞洲週刊無罪。

記者在搶新聞之餘,也要承受漫長等待,唯恐獨漏的壓力。(薛繼光)

有時,當事人只是要爭一口氣。去年七月,自立早報連續幾天一版頭條,大炒國安局長殷宗文下令監聽反凍省國代的新聞,殷宗文召開記者會澄清,並要求自立早報更正無效後,提出控訴,自立報系也在報上應戰,擴大處理國安局以往「白色恐怖的惡行」,不料後來出現戲劇性的轉折,自立早報在報上刊登道歉啟事,雙方和解。 「程序正義」不能少

報禁解除十年,媒體挨告不曾間斷,擔心暴露在被控告的危機中,似乎已經成為媒體新的夢魘。而現行法律對新聞工作者不利之處在,刑法誹謗罪免責要件之一是,「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對每天在「截稿死期」奔波的記者而言,搶新聞講究準快狠,如果每則新聞記者都得再三查詢,確定為「真實」才能寫,在實務上辦得到嗎?

中國時報社長黃肇松指出,以中時來說,每天登出大大小小四千則新聞,一年一百五十萬則,記者當然應該儘量查證,但若是必須逐條舉證,媒體恐怕要開天窗了。

記者所能做到的只是「程序正義」。

經濟日報副社長盧世祥認為,記者每天接觸的消息那麼多,對消息進行合理查證,是最基本的動作。儘管當事人可能否認,甚至說謊,但這樣的基本動作卻不可省略。國外一般新聞報導在找不到當事人發表意見時,通常都會加上「記者未能找到當事人評論」之類的話,只有這樣,才符合專業倫理。

上、下)影歌星和政治人物等公眾人物,一向是媒體追逐的對象,媒體是否也應尊重、顧及他們的隱私權?值得思考。(薛繼光)

上帝知道真相嗎?

問題是,達到專業要求,也不一定能證明報導為真。何況,什麼叫真實?媒體經過查證就能知道「真相」嗎?

一月中,自由時報董事長吳阿明出庭表示,天下雜誌對其內容的批評,他們自會檢討,但說自由時報發行有百分之三十、高達三十萬份為贈閱,對他十七年辦報、企業一千多位員工是很大的傷害,他要天下雜誌拿出「證據」。

天下雜誌總編輯殷允芃則一再重申,天下向來關心台灣產業變化、競爭策略;攸關百萬發行的報業結構改變,是影響深遠的公共議題。贈閱促銷是國內外產業慣用的手法,她舉例,國內PC Office雜誌創刊時,訂價九十九元,但贈送上萬元的贈品;英國泰晤士報也曾將報價從四十五便士降到十便士,但品質或名譽並未受損,因為促銷策略是價值中立的選擇題,不是「是非題」。殷允芃說,就因為國內尚未建立公正的發行稽核組織,所以文章陳述三十萬份是「報界推論、說法和傳聞」。

上、下)影歌星和政治人物等公眾人物,一向是媒體追逐的對象,媒體是否也應尊重、顧及他們的隱私權?值得思考。(薛繼光)

天下雜誌辯護律師羅明通在答辯時陳述,記者已經廣泛收集派報業者的收費單據,就不能否認他們的「合理推論」。至於自由時報發行量的「真相」如何?由於證據都在對方口袋中,「上帝不知道、庭上不知道,只有自訴人知道,」他說。「舉證之一方,敗訴之一方」

「拿證據來」是很辛苦費力的事,法界因而有「舉證之一方,敗訴之一方」的說法。要報導一方拿出證據來,也正是商業周刊敗訴的主因。

商業周刊記者林瑩秋參考立法院公報,刊載立法委員質詢指出,新任行政部門首長中,有人裝修官舍花了二百七十八萬,林瑩秋訪查同大樓住戶後,自行推敲、揣測應是交通部長蔡兆陽,但蔡兆陽認為與實際狀況出入甚大,已詆毀其名譽,而提出告訴。

林瑩秋認為,修官舍確為事實,她唯一的疏失就是在截稿前未能聯絡上部長,但錯的也只是一個「數字」。

交通部總務司長出庭作證時,雖然提出裝修單據只有二十八萬,但總務司長也提及,官舍還買了一部傳真機和裝修十天工期,都未列在單據上。

林瑩秋要求庭上會同專家到現場勘驗,認為以目前維修技術,一定可以判定維修官舍花了多少錢?但高等法院以「與被告已成立之罪責不生影響」,認為沒有必要而駁回。

法官並判決,商業周刊邀約的外稿作者,以筆名指稱蔡兆陽「氣量狹小」、「趕盡殺絕」、「刻薄寡恩」等字詞,「多屬情緒性對自訴人施以人身攻擊之言論,難謂屬出諸善意之適當評論。」而判定商業周刊敗訴。

這並不是商業周刊第一次上法庭。八十三年一篇「透視台灣第一家庭」五千多字的報導中,其中九百多字論及當時新聞評議會秘書長賴國洲,稱他為「李登輝整合媒體的代表人」,還說他原來任教的政大新聞系,該年決定不發聘書,「理由是他經常缺課」等等。文章刊出一個月後,賴國洲委請律師發函指出八項錯誤,和解不成,也上了法庭。

高院法官以「被告無法指出提供告訴人經常缺課之學生姓名、年籍、住居所,事實上本院無從在眾多學生中一一傳訊查證,....貿然為文撰述,亦有不確定之犯罪故意。」

誹謗官司已經成了新聞界沈重的負擔?圖為立法委員高惠宇舉辦媒體誹謗公聽會,應邀參加的新聞工作者中,有人因為出庭而不克出席。(薛繼光)

「(被告)誤植告訴人之指導教授,固難推定被告有犯罪之故意,惟告訴人之指導教授為何人,不難查證,其實為李瞻先生,其人在新聞學界雖有其一定之地位與評價,惟其於執政黨黨政中並非任有要職,被告竟獨選歷任黨政要職之祝基瀅與鄭貞銘,本意無非在影射告訴人攀附此等要人為其晉身之階,並無貶損之意,曷臻若此?」等九項理由判處敗訴。報導有罪?

記者查證要到什麼程度,才能免責?顯然法官間有不同認知。

亞洲週刊案件中,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李維心在判決書中指出,「有關一千五百萬美元政治獻金的消息來源,是來自陳朝平(領導公關公司總經理)。謝忠良、陳婉瑩(撰稿記者)....二人雖僅就陳朝平的轉述內容加以報導,附載自訴人(劉泰英)及密道頓的否認立場,報導或對二人否認陳述著墨不多,姑不論實情如何,被告二人從與會的陳朝平之轉述而報導,已經相當查證,報導並非全然無據。」

李維心法官並極力闡明新聞自由的重要性,據以「從寬」解釋刑法第三百十一條「善意發表言論」的不罰原則。李維心的判決,被媒體視為「新聞自由的勝利」。

然而商業周刊的二則案例,法官卻以「不能證明為真實」判處總編輯、記者有罪,新聞自由似乎又遭到壓抑,回到原點。

令記者難以了解的是,究竟什麼是「可報導」與「可受公評」的範圍?

刑法三百十條規定,「對於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但什麼是「私德」,什麼是「公共利益」?很容易發生見仁見智的問題。

民國七十八年,遠見雜誌記者何亞威在一篇報導中,批評花旗鞋業負責人黃昭夫熱中政治、不務正業,導致花旗鞋業停業。黃昭夫控告何亞威誹謗,法院判決記者損害名譽,應判刑五個月,不得緩刑。

台北地院認為何亞威所指,黃昭夫斥資兩千萬元爭取國民黨立委初選敗北,僅得兩百多票,雖然「可受公評」,但「諷刺意味躍然紙上,……其攸關自訴人私德,被告所評顯非善意」。

這項判決,在新聞界、法學界引起很大爭議。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當時針對何亞威事件,邀請法官、律師、記者、學者,舉辦一場研討會。

一紙存證信函,往往會讓撰稿記者和總編輯心驚。(薛繼光)

新聞學界普遍認為,何亞威的用字遣詞不算尖刻,如果何亞威的報導構成誹謗,其他足以構成誹謗的報導,將難計其數。容許文字尖刻

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羅文輝因此和政大法律系教授法治斌作了一項「客觀報導與誹謗」的實證研究,以何亞威文章為樣本,詢問二十幾位地院、高院法官,結果法官對於公益的判定、是不是涉及私德,看法果然很分歧。

這項研究也發現,媒體即使遵循客觀報導原則,多查證、平衡報導,也無法改變法官對事件本質的認知。

在實際案例中,也有這種情形。七十八年,六四天安門事件發生後,音樂創作者侯德建在中央電視台公開宣稱,「我在六四當天離開廣場前,沒有親睹看見有任何人被打死。」侯德建從大陸偷渡回台後,時報周刊和中國時報分別為文,對他冷嘲熱諷了一番。

報導說,「調查人員發現他有兩張臉,面對偵訊時是楚楚可憐的樣子,而接受採訪,即轉化成另一種面目」、「侯德建的多重化和情緒化,……難怪大家會一致懷疑他的故事全部經過設計」、「大陸怎麼看龍的傳人?中共幹部說:『他做事沒原則,說話見風轉舵』,新聞記者說:『不去台灣他去哪裡打發日子』,……他總不能靠一支『龍的傳人』吃一輩子吧!」

侯德建同時控告中國時報和時報周刊誹謗。爾後法院判決,「新聞媒體對特定人物及特定事項之報導,容有於遣詞用字,稍嫌誇張,甚至揶揄,稽其用意,無非盡報導之能事,提高可讀性,增加閱讀之興趣。」

誠懇道歉、認真打官司

在新聞界看來,法官的「自由心證」範圍太大,新聞要怎麼寫,才不會構成誹謗?這個問題顯然沒有標準答案。而實際的問題則是,新聞界該如何趨吉避凶?

曾經和兩位法學博士打官司的財訊雜誌,對應付官司有一套作法。

八十年財訊月刊報導立法委員朱高正創立的「中華社民黨如何和財團打交道?」和朱高正折衝了一年多,判決無罪。財訊月刊總編輯梁永煌說,和擁有德國法學博士學位的朱高正打起官司來相當辛苦,「我們一直想和解,但朱高正鬥志昂揚。」

八十三年財訊月刊報導律師邱彰在海峽兩岸竄起的經過,指邱彰對大陸政策不是很專業,語不驚人死不休等,邱彰一舉控告雜誌版權頁上二十人,還因為財訊發行海外,告到美國法院去,財訊努力的蒐證,最後無罪。

「重要的是了解當事人告人的動機,」財訊月刊總編輯梁永煌分析,政治人物在選舉期間不會理性思考,選舉過後通常都會撤回告訴;另外一種人只是要「表態」,他們曾經根據監察院公報報導某省議員有四千萬財產,因而被告。誰知道公報上多印了一個零,這位政治人物提出訴訟也只是要向他的選民有所交代,還其清白,並無意和媒體纏訟,所以得以和解。

「把會告你的人名存檔,」梁永煌認為,對他們這種經常挖掘「錢財」等敏感議題的雜誌來說,採訪對象分為兩種,一類是會告人的,一類是不會告人的。「當歌功頌德的記者多無聊,」他們不會因為怕告,就改變雜誌風格。

報禁開放十年,台灣的言論市場大開。記者出身的新聞學者徐佳士卻擔憂媒體有「三媚」:媚勢、媚商、媚俗。圖為台灣記者協會上街頭呼籲強化媒體社會責任。(張良綱攝)(張良綱攝)

「會不會被告,記者一點決定權都沒有,」梁永煌說,財訊的處理原則是,接到存證信函後,一定重新考慮事實,有錯就誠懇道歉;和解不成只有認真打官司。 噤若寒蟬的損失

新聞自由不是尚方寶劍,一旦「碰」上官司,問題就在,誹謗是什麼罪?是否應以刑法處置?

當刑法入記者於罪,立刻就發生箝制新聞自由的大問題。

政大法律系教授法治斌分析刑法淵源指出,早期各國都是以刑法作為處罰妨害名譽的方式,一直到二次大戰後,國際社會對人權保障的呼聲加強,刑法入罪問題才逐漸浮現出來,「刑事和民事最大的差別在,刑法可以把人關起來,人關起來顯然就不太可能有言論和出版自由。」

記者出身的立法委員高惠宇就因為去年媒體遭到告訴連連而舉辦公聽會,希望能為記者找生路。除了定記者的罪,有沒有更好的方法維護受害者的權益,又能讓新聞界自律?

中國時報社長黃肇松指出,擔任總編輯八年期間,出過二十幾次庭,打官司已經變成新聞界沈重的負擔。而令新聞界困擾的是,法律可以責令被告舉證,但記者又必須保護消息來源,「記者採訪其實很無助,往往處在不知道會發生什麼事的環境下,何況當事人又可以湮滅證據。」

讓新聞界更加憂慮的是,記者會不會因為擔心被告,不敢講話而自我設限、約束,產生「寒蟬效應」?

「法院有調查權、強制處分權,都會發生冤案,何況記者,」聯合報地方新聞中心副主任高源流說,他們曾經採訪省議員超貸案,得到確實消息,但不敢寫,因為如果上了法庭,他的消息來源都不可能出來作證,「誹謗風險,逼得我們等,每天查,等案子進了法院才報導,」他大嘆媒體「半調子功能」的無奈。媒體罪加一等?

媒體第四權或者要維護人民「知」的權利,在高源流看來都不是重點。「記者就要有正義感,敢於發掘混沌不明的事,而這需要社會、法律的支持,」他說。

商業周刊總編輯黃鴻仁因為兩件官司定罪,變成「常業犯」,自覺無法再負責編務而轉任編輯顧問。

商業周刊發行人金惟純說,誹謗不是沒有罪,但要看對象是誰,尤其某些政治人物有足夠力量對付媒體。他說,西方社會將媒體比喻成「看門狗」,狗每天叫一叫,主人覺得煩,難道就要把它殺了?錯誤報導可以要求更正,否則為什麼要訂定出版法!

「寒蟬效應不在判決有罪,解嚴之後的媒體或許還沒有人因為誹謗罪被捉去關,」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李念祖強調,「問題不在事後沒事,而在跑法院,一件案子跑五次檢察署、五次法院,這就是寒蟬效應的來源。」

他建議,學界應該做一項研究,調查過去十年因誹謗官司被判有罪的媒體人士佔多少,就可以看出用刑法主張權益的是那些人?會不會正是原本就該較受社會嚴格要求的政治人物?

站在新聞工作者的立場,黃肇松主張刑法相關條文應完全廢除,因為刑法規定觸犯憲法保障人民言論、出版自由的大忌。

李念祖認同黃肇松的看法。他認為,我國刑法規定「指摘或傳述」的口頭誹謗,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對「文字、圖畫」散布的誹謗,卻可以判處二年徒刑,「等於對新聞自由加重處罰,媒體如果是第四權,享受的空間應該更大。」賠錢不能了事

李念祖建議,不妨加重民事賠償,讓受害者的權益得到補償,也可以讓新聞界更警覺,因為「恢復受害者名譽,比把記者捉去關更重要,」他說。

民事賠償也是美國處理誹謗的一貫精神,根據統計,一九八九年到一九九○年,美國所有誹謗案件由陪審團判決的賠償金額,平均是四百五十萬美金;一九九二年到九三年,稍微低些,但仍然高達一百一十萬美金。

不過,刑法「除罪化」的爭議性太大,各界對此意見相當分歧,尤其媒體能否自律、自重?或者如新聞學者徐佳士所說,太過「媚俗」,都值得憂慮。

世新大學法學院院長李復甸認為,民事追償太困難,公司法人可能逃避,他也擔心少數媒體的紀律、道德、誠實問題,甚至有爛媒體、小媒體混跡於媒體之列。

政治大學法學院院長段重民認同此種看法,他說,媒體捕風捉影的程度有時很嚇人,「而法律的保留只是一個選擇性問題,」也就是說,對被害人而言,他選擇那一種求償方式?「刑法上的規定並不是有規定就一定要用,或者不用就該廢掉,」他說。

政大法律系教授法治斌雖然贊成刑法除罪,但他也認為很難辦到,「因為用刑法來保護名譽,已經相沿成習,整個社會環境已經習慣從這個方向思考。」

蔡兆陽案中,判決商業周刊敗訴的高等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黃梅月認為,刑法除罪是各國共同趨勢,站在能讓新聞界發展的空間上,「除罪化」也是可以考量的方向,但需要民事賠償、以及新聞界自律等條件做通盤配合。

「法官所有意見都表現在判決書中,」黃梅月說,公眾人物雖然是媒體爭相報導的對象,但新聞界也要尊重他們的隱私權。

自律勝於他律

立法委員高惠宇認為,以立法委員也常興訟的前例看來,廢除刑法相關條文的困難度很大,修法也許比較可行。

修法的迫切性在,刑法是二十四年、行憲之前制定的,部分條文已經不符合時空環境。

高惠宇參考法學界意見,提出修正版本,建議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一九六四年為保障新聞自由而創出「實質惡意」原則,也是說記者只要合理查證,「確信為真實」,並無毀損他人名譽之惡意,就不應被定罪。

民主社會中,沒有新聞言論自由,其他自由都談不上,新聞自由要保障的當然不只是新聞從業人員的工作權。

商業周刊在看到亞洲週刊判決中明指「新聞自由的價值」後,發起連署,在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民間司法改革會以及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共同連署下,向司法院聲請大法官釋憲,希望能釐清新聞自由的界限。

新聞界與採訪對象有著密切的「共生」關係,當然希望和採訪對象維持良好互動,新聞界幾次在報上呼籲立法院,儘速通過「資訊公開法」,確立哪些資料或數據可以公開引用,讓記者有遊戲規則可循。

從現代媒體興起,誹謗就如影隨形。言論自由和誹謗之間的糾葛,一直是民主社會中的「拉鋸」戰。即使刑法除罪化的問題解決,這場拉鋸戰恐怕還會持續下去,由此看來,恐怕也是民主社會的常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