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親手寫遺囑遺囑最常見的形式是「自書遺囑」,書寫時從第一行「遺囑」、第二行「立遺囑人某某某」開始,從頭到尾每一個字都必須用手書寫,電腦打字的遺囑是無效的。
此外,立囑人的姓名必須和身份證上的名字相符合,避免用別號或是「父字」之類的字眼。遺囑最後別忘了還要再簽一次名。
對某些攸關權、財歸屬的遺囑,為了避免遭人竄改,立囑人在遺囑最後還要註明本篇遺囑在第幾行有增、減或塗改多少字,並且在塗改處簽名。
二、載明年月日由於遺囑是死後才生效的法律文件,只要立囑人還有意識,隨時可以更新遺囑。因此遺囑效力的認定是採取「後立遺囑推翻前立遺囑」的原則,而「前」、「後」順序的認定概以遺囑上的年月日為準。
要小心的是,有些人會把不同版本的遺囑留給不同的親人,也有人會自己翻來覆去立好幾份遺囑;這其中只要有一份遺囑忘了寫日期,就會形成「不知道那份是最後版本」的困擾。
三、與法律抵觸的部份無效預立遺囑,可以隨心所欲地分配財產嗎?法律的規定是「不能」。
林玫卿律師指出,立囑人能自由處分的財產只有一半,其他的一半還是必須依民法繼承編的繼承順序來分配。這是為了保障某些子女「不討父母歡心」而被任意剝奪繼承權。
此外,依據民法,遺產之繼承和「性別」或「排行」都無關;一般習俗,長子繼承大部份家產、或是強迫出嫁的姊妹拋棄繼承權等,其實並不合法;即使寫在遺囑裡,這部份也是無效的。
四、遺囑「進階級」自書遺囑,並不需要有「見證人」,然而為了怕遺囑的真偽受到懷疑,立囑人也可以請「沒有利害關係」的親友做見證人。
在某些財務狀況複雜、或是多位繼承人意見紛歧的案例中,有時會發生遺產稅無法繳納,而導致繼承人財產被查封、甚至被限制出境的情形,這時遺囑中若有指定「執行人」,則繳稅責任將落到執行人頭上。站在保障遺囑繼承人的立場,立囑人可以慎選有專業能力的執行人;不過一般民眾若不懂法律和稅務,可千萬不要當別人的遺囑執行人。
由於法律問題相當棘手,如果自己的情況複雜,下筆前不妨請教律師,才能讓自己的心願圓滿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