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是個大關,古今幾人能勘破!面對病重的親人,家屬往往既不忍又難捨,日復一日的身心煎熬何時得盡?安樂死會是一種合理的選擇嗎?(邱瑞金攝)(邱瑞金攝)
六月底,幾度為三抴X年前因車禍腦傷的愛女王曉民爭取安樂死未果的王趙錫念,胃癌病逝。數日後,澳洲北領地通過的安樂死法正式生效。於是,一夕之間,「安樂死」從過去不可碰觸的禁忌,搖身變成熱門話題。座談會、電視扣應節目、報章媒體討論不斷。衛生署也公開表示,將推動「消極安樂死」合法化。
除了安樂死之外,安寧照顧可以緩和、紓解部份末期病患的痛苦,是否更符合人性?(邱瑞金攝)(邱瑞金攝)
人究竟有沒有選擇死亡的權利?安樂死合不合乎人道精神?「安樂死」是否有違中國人的生死觀?在今天福利制度未臻健全的台灣,問題更加複雜難解。
台北律師公會醫藥衛生委員會召集人李聖隆指出,十年前他曾參與安樂死的討論,當時反對聲浪非常大。十年後今天舊事重提,民情已大不相同,許多統計結果顯示,贊成安樂死者約有百分之七、八十。
眾說紛云安樂死
安樂死的希臘原文是「好死」、「善終」的意思,本世紀日本學者將之譯作「安樂死」,廣為各國採用。但有關安樂死的定義寬嚴有別、眾說紛紜。
倫理學家金象逵為「安樂死」下的定義是:為了消除一切痛苦而有的「作為」或「不作為」,意圖導致死亡,或作為(不作為)本身即導致死亡。
以當事人是否具有表意能力來區分,有「自願安樂死」及「非自願安樂死」之別。王母為「植物人」王曉民請願的安樂死,學理上屬「非自願安樂死」。這種非出於本人意願的安樂死,即使在目前唯一通過安樂死法的澳洲北領地,或允許安樂死實施多年的荷蘭,都被完全排除在外。換言之,自由意志下的選擇是安樂死的基本要件。
以「作為」或「不作為」區分,安樂死有「積極安樂死」和「消極安樂死」兩種。所謂「積極安樂死」,是以藥物或人工的方法等積極作為,結束病人的生命;而「消極安樂死」,是指中斷進行中的醫療,導致病人死亡。
然而,現代醫學太複雜,積極、消極;作為、不作為,很難絕對區分。對於病入膏肓的人而言,不論作為或不作為,結果都一樣無法存活。
以前東吳大學校長章孝慈為例,腦幹出血在現代醫療的判斷上是絕對無法挽救的。藥物、機器延長的只是他的「瀕死期」,而不是生命。因此,停掉他的呼吸器並非實施安樂死。
出身醫界、本身曾為腎臟內科醫師近二十年的立法委員沈富雄認為,將安樂死分為積極、消極並不恰當。他以病人生命長度的改變與否,將臨終的情況區分為以下三種:一、醫生消極的不作為,病人生命長度沒有改變。例如:除了餵食、導尿外,不積極治療,病人依其病程自然死亡。二、醫界已積極介入,延長病人生命,後來決定終止進行中的積極作為。例如:停掉呼吸器。三、醫界積極介入,縮短病人的生命的作為。例如:打一針。
沈富雄認為,前兩種都是所謂的「自然死」,或者是現在衛生署正在研議的「臨終拒絕復甦治療條例」。只有第三種、縮短病人生命的作法,才是所謂的「安樂死」。
主人還是管家?
多年來,安樂死之所以被人們小心翼翼地防範著,除了攸關生命之外,也是當年希特勒的遺害。一九三九年,希特勒主張「毀滅不具生存價值的生命」,實施所謂的「安樂死計畫」,五年間,成千上萬有生理缺陷和畸形兒童、精神病患慘遭殺害。從此,安樂死「惡名昭彰」,人們開始聞安樂死色變。
反對安樂死最力者,是西方宗教團體。
依照聖經的觀點,生命是神所賦予的,人無法選擇生命。人不是生命的主人,只是管家,因此無權選擇何時、如何結束自己的生命。靈糧神學院教務主任謝宏忠指出,苦難可以使人有機會更靠近上帝,更知道生死的意義,因此,即使有再大的痛苦,都應該積極承受,而不是積極尋死。
相對於基督教、天主教的立場分明,反對殺生的佛教,卻從未大聲疾呼「反對安樂死」。
數年前一宗轟動社會的案例,一位佛教信徒基於不忍見重病患者末期所承受的痛苦,及植物人家屬長期照顧病患所受的煎熬,於是應家屬所託,執行類似「死神」的任務,後被發現而起訴判刑。當時社會上對當事人同情者相當不少,家屬更是一致聲援。
關懷生命協會理事長釋昭慧指出,佛教雖然沒有創造論,但基於每個人都有本能而且強烈的「自體愛」,不但不能殺人,也不能自殺。雖然「同情」在無奈中選擇安樂死的當事者及家屬,卻又無法因同情而大膽鼓吹安樂死,釋昭慧表示,這就是面對安樂死的兩難問題,佛教界選擇「沈默以對」的原因。
救人?殺人?
在醫學未昌明的古代,生老病死是一個自然的過程,全交給老天爺來安排,無庸爭論。但現代醫學科技的進步,除了使人得以活得更老外,靠著維生器材,也可以把快死的人留在「不會馬上死」,但精神、肉體可能很痛苦的地帶。於是,怎樣較符合人道精神?那裡是生死的臨界點?生死該由誰來決定?越來越是一個難題。
在美國安樂死尚不合法,但密西根州的「死亡醫生」先後已協助二抴X位病人自殺成功。他屢屢與法律挑戰,許多醫生支持他的理念、佩服他的勇氣,但卻不同意他的做法。
很有可能成為安樂死「執行」單位的醫界,相當排斥擔任「劊子手」的任務。
不認同的理由不外是:「違反醫學倫理!」、「醫生的職責是救人,不是殺人!」、「誰願意當劊子手?」「縮短病人生命等於是在執行死刑!」。
台大腦神經外科教授兼主任高明見表示,醫生只能做到「消極的安樂死」,不積極的治療病人,「這樣既可省掉醫療資源浪費,又不會太明顯地牴觸道德、醫療倫理,」他說,現在很多病人都是這樣默默安樂死的,「這樣就已經夠了。」
醫界有其奉為圭臬的倫理,但為什麼聽任病人死亡是一種善良的醫學倫理,而「仁慈助死」卻是一種令醫界卻步的「謀殺行為」?救人與殺人的界線究竟在哪裡?
死亡的權利
「人究竟有沒有死的權利?」是討論安樂死必然碰觸的問題。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邱晃泉表示,生命的本質除了繼續存活的希望外,還應包含有尊嚴的存活。如果本質因故無法完滿,從人權的角度來看,人應有放棄的自由。
安樂死在道德上也有可行的空間。台大哲學系副教授孫效智認為,道德是一種自我良心的認定,不待外塑。即使輿論反對、法律不許可,卻未必違反道德良心。「國外有人不惜觸犯法律,為親友執行安樂死,這種行為適足以彰顯其道德勇氣。」
有人質疑,安樂死的結果究竟是誰安樂?事實上,家屬心裡的兩難與掙扎不是一般人能夠體會的。
為王曉民尋求安樂死的王母曾說:「如果可以安樂死,曉民解脫了,我沒有解脫,我知道我永遠沒有好日子過。」
一位鼻咽癌末期病患,骨瘦如柴、痛不欲生。他幾度與親友溝通,希望可以自行取下呼吸器,但妻子反對。他太太執意不答應的理由是:「你不告訴我,偷偷做也就罷了,一旦讓我知道了,我就不能眼睜睜看你死。」最後,這位病患已病得連自行取下呼吸氣的能力都沒有了,只有忍耐痛苦到斷氣前的最後一刻。
請讓家屬安樂生
台大社會系教授林萬億認為,目前討論安樂死問題都從當事人本身的權益去考量,卻忽略了照顧者的權益。「人是社會人,其存在與其他人的關係必須考慮,」林萬億表示,有些病患的生命狀態帶給照顧者經濟、時間、健康、心理等各方面沈重負荷,嚴重影響照顧者的生存權。他認為,是否讓病人安樂死固然值得審慎考量,但讓活人得以安樂生,也應受到同等的重視。
台北醫學院董事長謝獻臣早在八年前就立下聲明:「如果我的身體上及精神上的康復不可能期待,我要求大家讓我尊嚴的死,……」謝獻臣表示,他之所以會立下聲明,是因為父母親的死亡經驗讓他感受深刻。他指出,父母親去世前二、三年,分別因中風、高血壓、糖尿病長期住院,當時他是高雄醫學院的院長,工作之餘經常到病房探視,但是父母親對於身為醫生的兒子不能親自照顧、為他們減輕痛苦,很不滿意。「我自己學醫,知道醫藥有其極限,但是父母親不能諒解,他們認為辛苦栽培我學醫,結果並沒有用,」謝獻臣感嘆地表示,父母在臨終前帶給他很多壓力和痛苦,他不願意讓子孫也遭受同樣的困境。
謝獻臣的聲明雖然慎重其事地到高雄地方法院公證,但在未通過安樂死法的今天,很可能沒有法律效用。他表示,如果真有那麼一天,而法律又尚未通過,他希望可以「個案處理」,屆時有這份聲明,大家至少不會說他的子女不孝。
法外情
然而,以人為方式致人於死,基本上違反法律「保障生存權」的原則。我國憲法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利應予以保障。刑法第二百七怳面齯]明白指出: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無法處罰自殺者,但處罰幫助自殺者,即使對方立下遺囑也不算數。因為刑事責任不能「約定」的。
荷蘭是最早許可安樂死的國家,雖然許可安樂死的實踐,但仍宣告其為不合法。他們稱之為「阻卻違法」,意即雖然違法,但不予以起訴制裁。算是法外變通的方法。
美國奧勒岡州雖然在一九九四年通過「尊嚴死法案」,但去年遭聯邦法院以其違憲為由駁回。
嚴格地說,目前澳洲北領地是全世界安樂死唯一合法化的地區。不過北領地的醫生仍不敢為病人實施安樂死,他們擔心法界和議會翻案成功,將來仍要背負殺人的罪名。
慈悲的謀殺
目前台灣安樂死並不合法,但是所謂「消極的安樂死」在醫生、病人家屬的默契下,在醫院默默進行著;我們也沒有立「自然死法案」,但類似的「臨終拒絕積極復甦術」在醫界已行之有年。
中國人有「落葉歸根」的觀念,認為人要在家中斷氣,否則死後會找不到路回家。因此,病人只要「快要不行了」,家屬多會在「一息尚存」時要求帶病人回家。有些需要靠呼吸器、氧氣桶呼吸的病人,帶著一桶氧氣回家,等氧氣用完,病人就「自然而然」去世了。
面對生死大事,更有千奇百怪的狀況。陽明大學副教授、臨床經驗豐富的趙可式舉例:一位八抴X歲的老人家,癌症末期。兒女們去為病危的老媽媽算命,算命的說,老太太在某年某月某個時辰過世的話,家裡就會發。於是他們盡全力維護媽媽的生命。不幸,還沒有到良辰吉時,這個老媽媽的呼吸、心跳就停了,家屬強力要求醫生一定要救。於是全套的急救設備上去了,強心針、電擊、心臟按摩、插管子等等,急救了三、四次,打了一千多支強心針,好不容易拖到那個時辰,家屬「指示」:「好了,可以把管子拔掉了。」
有人擔心一旦通過安樂死法,「死亡的權利」可能演變成「死亡的義務」,老人、窮人、慢性病人將被迫「自願安樂死」,以免拖累家人、社會。其實,在還沒有安樂死法的今天,這種情況已然存在。
安樂死必須要在社會福利制度健全、醫療體系完善的條件下,才能避免成為「社會不仁」的藉口。台大精神科醫師王浩威表示,目前安樂死問題之所以這麼複雜,是因為社會福利和醫療體制都不健全,而大家又想用它來解決所有的問題。
有完善的社會福利制度,弱勢的人,才不會無路可走,非要走上死路;有完備的緩和醫療,如:安寧病房、臨終照顧等,末期病患就不至於痛不欲生、尊嚴盡失。
台大腦神經外科主任趙可式指出,近三年來,她從事癌症末期安寧照顧的二、三百個癌症末期病人,「他們在痛的時候,百分之百都想死,經過疼痛緩解、症狀控制後,沒有一個人再想死。」
意識清楚的病人受情緒影響很大,「一個星期改變三次是常有的事」;意識不清楚的病人,根本無所謂痛苦不痛苦。台大腦神經外科主任高明見表示,多數要求安樂死的病人都是情緒問題,只要家屬多關心、給他精神上的藥物,多半都能改善。
永遠的難題
但不可諱言的,尋求安樂死者,並不全然是因為對病痛的恐懼。仍有部份末期病痛是無法以藥物緩解的。因此,緩和醫療可以減少人們對安樂死的需求,但不能完全消除。大體而言,「消極安樂死」在我們的社會中早已存在,也沒有太多爭議,但為求慎重,應建立制度、立法規範。像「預立醫療囑咐」或衛生署研議中的「臨終拒絕積極復甦治療條例」等等。讓病人自主表達,在臨終時是否要以高科技的維生方式來拖延瀕死期。
至於以人工方式縮短生命的「積極安樂死」,較具爭議性。
沈富雄認為,要通過一個法,靠人的手把自然的生命縮短,必須在一種極度尊重生命的環境中才能實施。「我們的社會還沒有到那種境界,我們雖然貪生怕死,但是卻並不尊重生命。」
台大精神科醫師王浩威也認為,台灣還沒有到討論積極安樂死的程度。因為生命對我們來說,還是醫療問題、生物問題、生理問題,這幾年才開始重視宗教問題,離個人的哲學問題還很遙遠。「當『活著要做什麼?』成為一個很熟悉的話題時,才有可能談論安樂死。」他說。
兩惡相權取其輕,孫效智表示,「較小惡」原則開啟了一個可能性,某些道德上站不住腳的事情,在特殊處境下,是許可甚至必須的。他表示:「人生有很多事情並不是黑白分明的。」的確,安樂死將是一個永遠爭論不休的問題,也可能永遠沒有黑白分明的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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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慈文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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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是個大關,古今幾人能勘破!面對病重的親人,家屬往往既不忍又難捨,日復一日的身心煎熬何時得盡?安樂死會是一種合理的選擇嗎?(邱瑞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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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安樂死之外,安寧照顧可以緩和、紓解部份末期病患的痛苦,是否更符合人性?(邱瑞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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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應否合法化,是個永遠存在的難題,十年來創世基金會先後舉辦過三場座談會,至今仍無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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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合理的生死「臨界點」?使用呼吸器等措施,延長的究竟是「生命」還是「瀕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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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福利制度完善、醫療體系健全,人們對生命極度尊重時,安樂死才有存在的條件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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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安樂死的兩難問題,一向反對殺生的佛教,也只能選擇「沈默以對」。(卜華志攝)
安樂死應否合法化,是個永遠存在的難題,十年來創世基金會先後舉辦過三場座談會,至今仍無答案。
什麼是合理的生死「臨界點」?使用呼吸器等措施,延長的究竟是「生命」還是「瀕死期」?(薛繼光)
在社會福利制度完善、醫療體系健全,人們對生命極度尊重時,安樂死才有存在的條件和可能。(薛繼光)
面對安樂死的兩難問題,一向反對殺生的佛教,也只能選擇「沈默以對」。(卜華志攝)(卜華志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