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六十五年行政院提出「國輪國造、國貨國運」政策,其意義在以我國貿易支持航運,以航運支持造船業,再以造船帶動機械、鋼鐵等上中下游工業的連鎖發展。
但推行至今,效果仍未盡理想。依「貿易、航運及造船配合實施方案」,國輪承運大宗物資的比例訂為70%,承運一般貿易雜貨的比例訂為40%;可是目前國輪實際承運量,二者皆在30%上下,距目標尚遠。而國造輪船數量亦嫌不夠,交通部不得不在去年放寬輸入現成船的限制。
造成「國輪國造、國貨國運」收效不彰的因素很多,我們先談前者的問題。
不惠顧國輪,最大原因在錢
國內輪船公司向中國造船公司訂造新船的意願不高,最大原因是「錢」,也就是船價和貸款條件。
一位航商指出,中船建廠之初,正逢超大型油輪看好,所以建造了極大的船塢,準備應付大型船舶的訂單。然而大船耗油甚鉅,在海運市場不景氣、載貨少時極划不來;而且吃水深,能去的港口有限,所以很快就喪失了優勢。中船的大船塢轉而多接中小型船訂單,船的噸位愈小,就愈不符合它的經營效益。因此國內造船成本的「先天」條件就比別人差。
其次中船雖採用中鋼和臺機的產品,但實際自製率僅約30%。臺機從國外進口船引擎的重要部分,拼裝完成再售給中船,價錢要比直接使用日製船引擎高出一百萬美元以上。加上國內缺乏船舶設計經驗,航商在中船造船還需向國外購買設計圖,也造成成本上的「後天失調」。
中船董事長特別助理兼臺北辦事處處長呂儒經表示,中船造船成本雖高,但船價一律按當時船舶市場價格而訂,不會比國外貴。可是成本高,在議價上就缺少彈性,市場變動大時,競爭能力必然降低。
客戶期望更優惠的貸款方式
貸款也是爭取造船訂單成敗的要因。造新船是千萬美元的大投資,一定要向銀行貸款;貨款條件的優厚與否,會造成金額上相當大的出入。
呂儒經解釋,過去訂造新船的船東,要自己向銀行貸款,分別在訂約、安放龍骨、下水、交船時,各付船款的25%給造船廠,分四期繳清。近年來由於經濟不景氣,世界各國的造船廠都設法提供更好的融資條件,以吸引航商,因此變為由船廠向銀行代洽長期貸款,航商只需準備貨款的20%,甚至更低,仍舊分四次交給船廠;另外80%的銀行貸款,以低利分十幾年還清。
在國內,政府為鼓勵國輪國造而實施的六年經建造船計畫中,也由政府補貼銀行,提供8.5%的低利貸款。可是造船計畫的船型、數額有限,並非向中船訂造的每艘船,都能享受特別優惠的低利借款。這是使船公司向外國船廠訂造新船的一個重要原因。
因此國輪國造若想獲致較佳成果,有待我國重工業整體技術水準的突破,以及融資條件的加強。
買方決定購貨方式
在國貨國運方面,政府輔導的主要對象是大宗進口物資。
這堛滿u國貨」,並非一般所稱的國產品,而是泛指國內進出口貨物。
一般國際交易在貨價上有 FOB 和 C&F 兩種計算方式:FOB 指賣方在船邊交貨的價格,以後的運輸買方自己負責;C&F 則包括貨物和運輸費用,買方給錢,賣方處理一切洽船承運的事務。
採用那一種方式洽購,多取決於買方。因此出口時我們是賣方,不易控制運輸條件;進口時,就有權以買主身份決定了。
一般雜貨進口貨主分佈太廣,很難約束。至於散裝大宗物資,貨主多為公營事業,或民間採購商的聯合組織,他們需貨量大,並要不時補充,所以政府針對大宗物資的進口貨主,規定向國外採購以 FOB 為原則,好控制運輸方式——把貨交給國輪承運。
進口物資未交國輪承運原因很多
可是這項規定並未被徹底遵行。其原因有三:
第一,許多國營事業的原料採購方式,已行之有年,或以 C&F 購入,或將託運事宜包給固定公司,由它全權負責。他們不願打破多年合作關係,更不願另增自己找人承運的額外負擔。
第二,進口商拿 C&F 和 FOB 的差價做為運費標準,如果國輪想承運,運價必須符合其差額,否則即以 C&F 成交。此時賣主若想包下運輸業務,極可能故意提高 FOB報價,使它和 C&F 的距離縮短,造成運價低廉的錯覺,但國輪無法以如此低價承運,於是最後進口商仍以 C&F 購進物資。
第三,不少大宗農產品根據過去託運經驗,國輪常有派不出船,或雖然派船、卻耽誤船期極久的情形,致使國內穀物存量不穩定,供求不平衡,價格起伏劇烈,對進口商造成困擾。因此他們寧可尋覓外輪託運。
相對的,國輪業者指出,大宗農產品進口商常視國際行情臨時決定標購,或者雖有計畫採購辦法,但採購數量、裝船日期與港口均不確定,令國輪無法及早排定船期,故而難免延誤。
退一步為對方著想,方能互蒙其利
這種種使國貨國運成效不佳的因素,國貿局副局長潘家聲認為,追根究柢,皆可歸結於貨方、船方本位主義太強。
如果雙方在追求自身利益時,也肯退一步為對方著想,認清實行國貨國運絕對是兩蒙其利的事——船方有可靠的貨源,貨方有穩妥的運輸支援,很多問題便可迎刃而解。
面對目前國輪噸位日增的情勢,國貿局已呼籲公營機構及大宗進口業,按照規定以 FOB 採購物資,以謀船、貨供需均衡。
「溫和保護」政策有其好處
從世界航運發展趨勢看來,各國或多或少皆行海運保護政策:有的嚴格執行本國船商承運制度,外籍船須取得該國船放棄承運的證明,才可攬貨;有的大力提供造船融資,爭取國外訂單,以維持定量產能。相較之下,我國所採取的,是相當溫和的保護方式。
溫和保護也有好處,它提供較易成長的環境,同時維持有限度的競爭,使海運業既可茁壯,又不致成為「溫室之花」,喪失免疫力。但在執行上,就有待政府主管機關發揮協調的能力——船主、貨主,船廠、航商之間,均尚待多方協調疏導,我國海運業方可望在公平、和諧的氣氛下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