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近來相繼發生重大的信用卡消費與醫療糾紛,業者與消費者之間態勢強弱懸殊,卻既未經抗爭,亦未訴諸媒體聲援,只在裁決者祭出「公平交易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之後,就讓業者敗下陣來。這是怎麼一回事?台灣已進入消費者天堂了嗎?
現年三十四歲、擔任公務員的石小姐,今年初春要換一部新車,她幾經尋覓、挑選,發現一家車商報的貸款利率最低,便喜孜孜的付訂金、簽約。沒想到貸款實際的利率比車商說的高了約百分之二,她要求退約卻遭拒絕,一氣之下,揚言要告到消基會,車商一聽,立刻道歉、退還訂金。
消費者的包青天
成立於民國六十九年的民間團體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已成了台灣消費者保障自身權益、對抗強勢業者的最佳利器,甚至只要祭出消基會名號,就能屈服對方。
然而,讓人意外的是,已有十七年歷史、曾扮演公交法和消保法「推手」的消基會,在年初卻傳出財務吃緊、可能解散的新聞。
消基會董事長吳忠吉發佈消息表示,員工薪資、加上出版消費者報導雜誌的支出,總共每月要透支約一百萬。消基會目前基金尚有一千一百多萬元,若無其他進帳,頂多只能再拖十個月。
消基會是百分之百的民間團體,經費主要來自消費者報導雜誌的發行收入,以及一些小額捐款。
至於民間團體主要賴以生存的企業捐款,卻在消基會為了保護消費者,長期與企業對立之下,資助者越來越少。一位內部員工透露,原本一家財團固定在年底做帳前會來電捐款,可是,三年前消基會為消費者與這家企業打官司之後,就再沒有接到捐款了。
消基會成立於民國六十九年,由台北國際青年商會發起,當時經費來自商會的會員以及企業贊助。
「那時候,社會大眾幾乎連『消費者』這個名詞的意義都不大了解,業者也大多以為消基會的功能是幫助他們打開商品的銷路,等發現消基會老是找他們的碴,就紛紛『撤資』,」曾任消基會董事長的台北榮民總醫院營養部主任章樂綺回憶道。
單純的商品如蔬菜、魚肉,消費者可用「望聞問切」的方式來直接辨別其品質(左圖,卜華志攝);可是,包裝精密的加工食品,就得靠政府、專家來把關。(薛繼光)
於是,消基會仿效美國消費組織發展方式,以出版、發行刊物來推廣消費意識與募集會費,並逐漸將「與強勢集團如業者、政府抗爭的社會運動者」形象,打入民眾心中。 餿水油一炮而紅
民國七十年時,中部地區發現有業者從餿水中提煉食用油銷售,造成多氯聯苯毒害,消基會就出面為受害者募款、籌措醫藥費,樹立起公益形象。
由於當時產業界連最起碼的食品衛生都做不好,消基會成立了商品檢驗部門,定期抽檢,比較優劣,並向社會大眾發佈。現今食品已普遍建立的期限標示,就是消基會全力推動的。
消基會也是國內少數敢向國外企業挑戰的民間團體。民國七十四年,他們發現日本的日亞航空公司使用老舊的機種飛航日本──台灣航線,遂要求日亞航公司汰換,以保障飛行安全。起先遭到日方桀傲拒絕,消基會除了發起國內消費者抵制運動,也連結日本國內的消費聯盟,共同施加壓力,如此不氣餒地纏鬥了半年多,終於迫使日亞航讓步。
也因此,設置有申訴部門,協助民眾處理消費糾紛,向業者求償的消基會,成了民眾的「包青天」。根據消基會統計,從民國七十年到七十九年,十年間,消基會共計受理了近四萬件左右的申訴案。
單純的商品如蔬菜、魚肉,消費者可用「望聞問切」的方式來直接辨別其品質(左圖,卜華志攝);可是,包裝精密的加工食品,就得靠政府、專家來把關。(薛繼光)
「在民國七十年代,由於社會解嚴,民眾自主意識提升,發現了很多不合理的問題,可是當時政府的公權力和法令規章等都沒有適時調整,於是民間團體的力量勃興,成為推動社會改革的第三勢力,」中央研究院社會所研究員,也是消基會創始成員之一的蕭新煌,從台灣社會發展的背景來解釋消基會發揮的社會影響力。 「公交法」打擊不實廣告
時入經濟富裕的八十年代之後,消基會多年來大力推動的「公平交易法」和「消費者保護法」相繼實施,使消費問題納入法律保障,消基會抗爭行動因而減少、不平聲音漸息,相對的,完成「階段性任務」的消基會反而走入低調。
前年,美商花旗銀行為了促銷信用卡,舉辦招待持卡人旅遊澳門只要一千八百元的活動,活動正辦得熱鬧滾滾,卻有消費者指控花旗銀行的促銷廣告讓人以為人人皆有機會,其實卻必須報名抽籤,而且有許多人屢抽不中,讓消費者有受騙的感覺。
檢舉的民眾透過消基會協助,具狀告到執行公交法的「公平交易委員會」,經公交會裁決,花旗銀行「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這個跨國企業立刻公開道歉,並補辦同樣的旅遊活動,以賠償向隅的數萬名信用卡客戶。
民國八十一年實施的公平交易法,其實立法原意在規範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與消費者並無直接關聯。
可是,因為公交法的第二十一條是規範不實廣告,二十三條則與多層次傳銷有關,當時消費者保護法又尚未立法完成,許多消費者乃將其視為投訴、仲裁的官方管道,消基會也將不少案件轉介過去。
根據公交會在八十四年的統計,公平交易法實施三年來,公交會總計辦結四千二百九十四件涉嫌違反公交法案件,對其中三百件做成依法處分的決定。其中,有一半以上是處分「不實廣告」案,有一成是以「拉人頭」的手段牟利,並不是真正販賣產品的「非法多層次傳銷案」。
客居都會、租過房子的人,大概都有過在大太陽下追逐「紅條子」的經驗,租賃關係一直是消費者意識比較模糊的所地。(薛繼光)
「以前,業者認為廣告是為了吸引顧客,可以盡量吹噓、誇張,消費者若相信了,是自己笨,久而久之,大家也約定俗成認為『廣告都是騙人的』,」章樂綺指出,自從公交會訂出規範後,消費者多了一把利器,破除業者的廣告騙術,讓他們認真看待對消費者的承諾。 消保法:無過失也有責任
民國八十三年實施的「消費者保護法」,則不但站在消費者角度思考,將消費者的權益正式納入法律的保護傘內,行政院還依此法成立了「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最近一個醫療糾紛的判案,即讓人見證了消保法的威力。住在台北的婦人譚昌蘭,民國八十三年在馬偕醫院生產,產下的新生兒右手殘廢,她認為是接生醫師在她難產時用力拉出嬰兒所致,次年,到法院控告醫院業務過失,但遭敗訴。
她後來改提民事訴訟,以醫生未注意各種產前及產時檢查的訊息,沒有事先安排一切確保安全的服務,而造成孩子的傷殘,要求醫院賠償其金錢損失,纏訟到今年初,才由法官蔡惠如依據「消費者保護法」,判決原告勝訴,並判馬偕醫院要負「無過失責任」,即不論有無過失均需負責,賠償原告一百萬元。
令人矚目的,這是第一宗將醫療服務列入消保法規範對象的案例,改寫了醫病關係,將醫療單位和人員視為提供醫療服務的業者,病人則是花錢接受服務的消費者。
承審法官蔡惠如認為,醫療服務雖不屬於商品買賣,但攸關國民生活衛生、健康及安全,而消保法的立法目的即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所以可列入消保法規範之中。
這也是首度在醫療糾紛中使用「無過失責任」賠償概念的案例。「採無過失責任賠償,是消保法的特色之一,」消基會副董事長姜志俊律師指出,因為現代商品服務的內容千奇百怪,當問題發生時,常常很難舉證、研判是誰的過錯。譬如一個電器用品爆炸,即使專家都很難認定是業者製造錯誤?還是消費者使用不當所造成。但是,當消費者的確受到傷害,需要彌補或援救時,就必須賠償,而由於業者往往是獲利的一方,所以賠償的責任就落在他們身上。
「至於業者的損失,可以透過保險,如第三責任險來分擔,」姜志俊表示,「只是目前國內的醫療體系還沒有建立這套制度。」
這件醫療糾紛判案,雖然引起醫界強烈反彈與質疑,卻讓消費者慶幸將可獲得更多籌碼,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大型量販店成了國內購物新潮流,消費者一車一車的採購,不知不覺間,消費可能成了浪費。(薛繼光)
「長期以來,國內醫病關係的權力地位非常不均等,在以往醫療糾紛訴訟中,民眾大多處於敗訴的弱勢,所以,有些病人家屬申訴無門,實在氣不過了,要討公道,就用抬棺抗議或威脅恐嚇醫生之類的方法,」即使身為醫療體系一員,章樂綺認為,「醫醫相護」的醫療體系,過去一直讓民間消保團體感到很無力,這件案例,讓日後類似的事件可以援例以循。 瘦身美容歸誰管?
「在消保法實施以前,政府是用個別立法來保障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保會企劃組組長黃宏全指出,例如,關於商品品質良窳問題,有民國五十四年修正的「商品檢驗法」來規範品質標準。當民國六十年代,發現化妝品、農藥、食品衛生等問題叢生時,就有「化妝品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法」、「食品衛生管理法」相繼出爐。
「但是,這些法規範圍窄,主管層級也比較低,無法全面性的保護消費者權益,」黃宏全說。
行政院根據消保法規定,也設立了「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處理申訴案件,並向地方佈下保護網,在各縣市的地方政府設置消費者服務中心和消費者保護官,就地處理消費糾紛事件,如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接受民眾申訴,檢舉不法事件,以及推廣宣導教育,基本上,取代了消基會過去的功能;消基會則調整定位,從運動型轉為服務型性格,擔任諮詢、協助民眾投訴的角色。由於不再帶頭衝鋒陷陣,讓人誤覺逐漸沒落。
除此之外,最近消保會又為消保工作爭取到一筆大籌碼──獲得行政院支持,籌設成立「消費生活中心」。
黃宏全表示,消費關係內容龐雜,消費形態或消費行為更是日新月異,目前各消保會受制於人力與經費,所發揮的功能有限。「以商品檢驗來說,我們自己沒有檢驗商品的設備和機構,碰到問題就必須向其他單位,如經濟部的商品檢驗局、或衛生署的食品藥物管理部門求救。」
因此,消保會參照先進國家的經驗,希望擴大人員與規模,設置功能更完整的機構,以統籌所有資源。「法國有消費研究所、德國有商品檢驗基金會、瑞典有全國消費者保護局等,都是經營已久、規模龐大的國家級消費者保護與研究中心,」黃宏全說。他特別推崇日本已有三十年歷史、年預算超過三十億日圓的國民生活中心,「日本人對商品的品質和服務要求是有目共睹的,他們的國民生活中心功不可沒。」
公、民營大企業常壟斷、掌控市場,一旦集體漲價,連政府、消保團體都無力招架,升斗小民只有徒呼負負。(薛繼光)
預定三年後正式運作的消費者生活中心,也參考這些機構的結構,主要包括商品檢驗、申訴案件處理、消費者調查研究和推廣消費教育。預計經費為五億元,第一年由政府出資四億,向民間募集一億,以後逐年遞減政府的比例,走向獨立自營的目標。 消保資源知多少?
這些新增的資源看來更加威脅到消基會的生存,也引起批評。監察委員李伸一即質疑政府成立消費生活中心的必要性。「這些工作,早已經有民間團體在做了,不如把錢拿去輔助、培植他們,」律師出身,曾擔任過消基會董事長、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的他認為:「政府單位雖有公權力,但是難以避免與大企業掛鉤的政治包袱,在公信力方面比較無法服眾。」
同時,「它的組織架構和服務功能和消基會類似,以資源來比較,五億對一千萬,是否過於膨脹?」在台灣大學經濟系擔任教授的吳忠吉,以消基會運作為例,擔心這麼龐大的預算,會不會過於浪費?
他以消基會的「成本」來推估,消基會的財務雖然拮据,可是目前擁有正式員工約四十名,主要業務包括編輯、發行雜誌、申訴、檢驗等。「我們主要人力靠義務服務的社會人士。譬如募集了近千名的義工,另有四百多名的各類專家學者,組成共十九個委員會來提供專業諮詢服務,如公共政策、房屋、汽機車、旅遊、醫療糾紛等,」吳忠吉說。
「消基會自己也要適應社會變動,調整功能,改變定位,」章樂綺則認為,保護消費者的資源永遠不嫌多,只要能夠互相配合,更能發揮分力合擊的力道。「一些花人力、耗金錢的業務,如檢驗或申訴案件就可以丟給政府,消基會則可扮演監督政府的角色。」
其實,消基會的民間資源也開始被其他團體分散了。「分群、分眾、分議題、分地方,」章樂綺指出目前消費問題的走向,已由一元趨向多元的分化,消基會之外,出現許多針對專門議題而成立的民間團體,像她就另組一個婦女消費保護協會。
「身為女性,有一些特殊經驗或關心的議題,如兒童教育、消費時的性別歧視,甚至瘦身美容、美髮等,需要更深入的討論,」她說。目前雖然人力和經費都很簡陋,習慣一張桌子、一支電話就辦起事來的她,還是舉辦了幾場研討會,並利用電腦網路處理申訴案件。
此外,在消基會接受的申訴案件中,名列前茅的購屋、汽車、旅遊等問題,也都分別出現「崔媽媽租屋中心」、「旅遊品質保障協會」等不同的民間團體,為民眾服務。有些比較主動的受害民眾會集結起來,要求支援,而網路是最方便的工具與管道,像「汽車消費者保護協會」就透過網路運作,提供購車者資訊。
一筆交易,非只關乎金錢,更可能是身家性命之所繫,只有靠政府、消保團體和消費者共同努力,才能在辛苦打拚之後,享受實至名歸的消費。(薛繼光)
事實上,一個消費者保護團體可以擔任的工作或扮演的角色,不僅止於處理檢驗與申訴案件,而應以提升消費意識與教育為主要工作。一人抗議行動
台灣民眾的消費能力成長、消費意識卻薄弱,加上普遍還相當被動、冷漠的面對問題態度,才是最讓消保團體感到無奈的事。三年前台中發生衛爾康餐廳大火,燒死六十四人的慘劇,到今天,仍不斷發生KTV、餐廳火災喪命的事件,究其原因,還不是民眾不謹慎選擇,前往消費。
今年初,國內有線電視兩大集團力霸與和信,因為買賣頻道問題,雙方談不攏,造成全台數十萬有線電視收視戶不是原有的頻道東調西換,就是某些頻道慘遭斷訊。收視戶交了錢,卻看不到原有頻道,無異權益受損。
斷訊事件,引起軒然大波,勞動中央主管機關三申五令要求、兩邊奔走協調,消費者方面也群情沸騰,交相指責業者,實際行動卻令人氣短。
在這次行動中,有民意代表成立「有線電視消費者保護聯盟」,呼籲消費者抵制兩大集團旗下的銀行、飯店、百貨等企業,未見具體成效。曾接獲數百通消費者抱怨電話的消保會,根據消保法,建議這些消費者聯合起來,組成二十人以上的團體,消保會即可為消費者代打官司,向業者提出「團體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結果只有一位消費者挺身而出。
另類消費思考
此外,改變消費形態,調整價值觀,儘量符合環保原則,甚至將生活簡化,惜福愛物,也是世界各消保組織對消費問題與教育的根源目標。
「現代的商品越來越五光十色,行銷手法陷阱重重,我們永遠追趕不上業者的腳步,」姜志俊律師說,即使身為消基會的副董事長,但站在消費者的角度,卻有越來越弱勢、渺小的感覺,尤其面對高科技產品。而除了提高自我意識、充實消費資訊與觀念,「也可以想想自己到底是否需要那麼多的消費?」
政府或團體的保護、業者自制、消費者警覺,永遠是消費問題最重要的三隻腳。如何再提升消費教育與意識的層次,不僅是消基會未來更重要的角色,也值得身為消費者的我們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