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緩和醫療俗稱「自然死」,意即依照病人的自主意願,不使用心肺復甦術、人工呼吸器、強心劑、各種插管等維生醫療方式,拖延不可治療病人的瀕死階段。
安寧緩和醫療與安樂死最大差別在於,安樂死是刻意提早結束病人生命;自然死則未縮短病人生命,只是不作積極介入性的急救,讓末期臨終病人自然死亡。
過去「醫療法」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即依其設備予以救治或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在法令規範之下,即使醫師明知病人無法存活、明知病人不希望靠維生機器痛苦地拖延生命,還是得給病人急救,否則便可能被病人家屬告過失殺人。行之有年的安寧照護,過去一直是在違法的情況中進行,即使醫院自訂「拒作心肺復甦急救同意書」讓病人簽署,仍不具法律效力。
安寧緩和醫療的適用對象是末期病人,但末期病人的界定必須由兩位醫師診斷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當然,安寧緩和醫療的先決條件是病人的意願書,病人在簽署同意書之後,可以隨時撤回。萬一病人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也可由最親近的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
如果要避免因無法表達,而不能享有醫療自主權,還可以預立意願書。只要年滿二十歲具完全行為能力者,都可以預立意願書,並可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在自己無法表達意願時,代為簽署意願書。
美國加州早在一九七六年就已訂定「自然死法案」,許多先進國家也都有類似的法律,康泰醫療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陳良娟指出,我國推動安寧療護的起步較晚,但立法在亞洲仍屬超前。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三讀通過,第一線的醫療人員和長期推動安寧照護者,都十分欣慰。
成大醫學院護理系副教授趙可式說:「死亡可以美如秋葉,每個人都有善生善終的權利。」法案提案人之一、立委江綺雯表示,這個法案創造了四贏:病人擁有醫療自主權、家屬得以安然陪伴臨終的病人、醫界擁有高品質的照顧、政府在死亡改革上跨出了一大步。
不過,也有立法委員擔憂自然死法案可能造成預謀死亡、人命被輕易踐踏的可能性。衛生署長李明亮表示,安寧緩和醫療和傳統積極救治的觀念不同,如何避免執行偏差,侵害病人權益,衛生署將在三個月內擬定相關施行細則。
法案通過,必要配套措施也將陸續展開。健保局計畫從今年七月起,將安寧療護納入健保給付,增強醫院設立安寧病床的意願,盡快將安寧病床由目前的二百四十九床,增加到符合需求量的一千二百床。
p.56
尊嚴、沒有痛苦的死亡,是許多人衷心的想望,「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通過後,此一願望已可達成。圖為馬偕醫院安寧病房。(薛繼光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