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和大多數民主國家一樣,我國憲法明白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集會結社自由,與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但憲法第廿三條也規定,在「為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四種情況下,這些自由可以用法律——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加以限制。
目前對這方面的限制,最主要當然是戒嚴法。戒嚴法有憲法上的依據——憲法第卅九條規定:總統依法可以宣佈戒嚴。戒嚴法就針對結社、集會、請願及言論自由,有一些較嚴格的限制。
此外,國家總動員法也規定:政府在必要時,可以限制人民的這些權利;違警罰法規定:集會聚眾遊行,未經官署許可,不可以為之;刑法則對「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訂有罰則。
總括來說,我國法律對街頭活動是原則保障,但有限制;限制又以戒嚴法最嚴。所以在我們正式解嚴前,沒有經過官署許可的集會、結社、遊行,均屬非法。
問:解嚴以後呢?
答:解嚴後,我們法律並不禁止請願遊行,憲法也保障人民這方面的自由,所以只要不觸犯違警罰法或刑法,如強暴脅迫他人,就可以合法進行這些活動。
但這個法律狀態並不理想。因為很多街頭活動最後產生的結果,常常不是有意造成的;而是群眾在集會時因情緒互動,而演變成的不可控制狀況。所以我們需要一些比較具體的規範,不是禁止,而是去引導,使這些活動的不可預期性、危險性降到最低。
問:那麼在解嚴後,是不是應該馬上制訂人民集會法,以降低可能產生的混亂與危險性?
答:大部分人都主張愈早制訂愈好,甚至在解嚴之前就立法。我認為,這套法律有它積極的功能。以「六一二」的情況來說,一些參與者的考慮重點已經不是怎麼把想法表達出來,而是怎樣和警察鬥智,以及情況難以掌握時怎樣避免傷害——這不是遊行的目的。如果有一個「遊戲規則」,就好像紅綠燈一樣,只要大家遵守號誌,就能安全、自在地行走,不必提心吊膽地怕發生車禍。
當然它也有消極性的目的——讓這權利的行使在一定範圍之內,不致對他人及社會造成妨礙。
當然,這個法案在制訂過程一定要經過反覆討論,得到一個大家認同的結果。我個人以為,對出軌的群眾活動,法律本身的制裁力量不是很大,必須得到社會輿論的支援。
如果把反覆討論看成一種教育,我認為花個一、二年時間都不算長。
問:那麼這段「教育期」就讓它亂嗎?
答:有些成本是必須付出的。而且,這段期間我們也不是什麼法律都沒有,還是可以依法制裁。
問:對於集會遊行法,你認為應包含那些內容?制訂時應注意那些原則?
答:我國目前的特殊情況——台灣地狹人稠,交通、環境很容易受到影響——值得考慮;像「六一二」才幾百個人,台北的交通就癱瘓了。
所以在規劃時,對於參與的人、事、時、地、物,應該做周密的規定,以保障一般民眾的安全。
就原則來說,目前各國採取的無非許可主義或登記主義。登記主義對我們來說,似乎失之過寬;但如果採取許可主義,我們也要有一些客觀標準,規定除了某些特殊情況,否則應一律許可;也可以像國外一樣,對不同情況訂出但書。譬如政治性濃厚的活動,治安機關可多派糾察。
參與責任也應有所規定。例如沒有經過登記或許可的街頭活動,警察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超過預訂時間、路線,攜帶危險物品……等應受處罰。法律責任應包括刑事上、行政上,甚至民事上的。
一般國家對街頭活動多沒有民事責任的規定,但我認為台灣地狹人稠,只要稍微弄一弄,可能把人家玻璃打壞了,把公共設施破壞了;如果都不負責,很不合理。因此應該讓發起人或領導人負某種連帶責任,當沒有辦法追查是誰肇事的時候,他們擔當賠償之責。
此外,記者的自由和安全要特別注意,因為除了警察的蒐證,記者的記錄也很重要,可幫助司法機關做判斷。所以街頭活動的參與者,也應保護記者的自由和安全。
問:你曾提出劃定遊行禁制區的建議;從民主的角度來看,在立法機關外示威有什麼不對?
答:遊行禁制區的規定,許多國家都有。在中樞機關之外示威,和我們憲法的精神也不合。
無論參加遊行的人有多少位,和全體國民比起來,絕對是極少數;這些極少數如果在國會、行政機關前遊行,而影響了決策,並不合民主政治的精神。
集會結社是一種言論自由的表達,但這權利並不是可以擴張到決策機關非聽他的不可;正常的管道是透過代議士選舉,進入國會直接參與決策;行使集會、結社權,主要是對公眾訴求,影響輿論,最後間接影響政府機關。
問:除了活動的地區外,現在國內的街頭遊行,在本質和形式上與歐美民主國家有何不同?
答:有一個最大的不同——以德國來說,多是利益團體或自發性的團體出來;政黨比較少。政黨通常都經由國會的管道,去充分表達意見。我想這是因為利益團體的顧忌比較小,大家也期待它的角色比較「衝」;而政黨的顧忌比較大,它不太輕易出手,一出手就一定要成功。
第二,這些人很少直接向政府機關訴求,因為向政府訴求也沒什麼結果,所以要訴諸一般人的同情。為了得到大眾同情,他們必須考慮表達的方式,不會做到讓人嫌惡的地步。
我們這邊一連串的事件都是直接包圍立法院或市政府,根本不管一般人怎麼想,直接「打」決策的機關。這是比較畸形的現象。
問:你剛剛提到記者的自由和安全應受保護;那麼民眾呢?是不是也有保障生活安寧、便利的權利?
答:當然有。這將來制訂集會遊行法時在立法技術上有二種方式,譬如放在一般規定,限制幾點鐘以後不可以活動;或是授權警察機關依不同狀況分別處理。不過對於造成交通不便、混亂,圍觀的民眾也應負一些責任,所以最好儘量克制自己的好奇心,免得對公眾秩序造成更大的妨礙。